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!货币经纪公司及其经纪人不得有下列十三种行为!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修订形成《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提到,货币经纪公司及其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超出业务范围提供经纪服务,或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经纪服务;
(二)未如实发布客户提供的报价信息,发布私自编造或无法确认来源的报价信息或成交信息;
(三)发布不反映正当交易目的或真实成交意向的报价信息,传输展示涉及虚假报价交易等违规行为的经纪业务信息;
(四)在客户双方未确认交易关键要素前,提前披露潜在交易对手名称;
(五)在客户接受报价或确认关键交易要素后,拒绝披露交易对手名称,或披露虚假交易对手名称;
(六)有意增加不必要的交易和结算链条,通过撮合交易直接或间接赚取买卖双方价差收益;
(七)未按要求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,或私下完成交易撮合后再通过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形式经纪撮合;
(八)编造、篡改或删除交流信息记录、报价成交明细等经纪业务信息;
(九)利用信息优势与相关方合谋开展交易,获取不正当利益;
(十)直接或间接参与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、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;
(十一)未经客户允许,泄露其交易意向、交易和持仓信息等未公开信息;
(十二)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;
(十三)损害客户合法权益、危害货币经纪公司正当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等其他行为。
来源于: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]article_adlist-->(转自:债文新说)
